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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遲中慧黃美盈林昌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涉犯加重竊盜、強盜故意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強盜故意殺人罪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證人尚待傳喚對質詰問,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所犯加重竊盜罪部分,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且禁止接見、通信,並分別於98年2月11日起、98年4月11日、98年6月11日延長羈押2月,惟自98年2月4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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