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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8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魏瑞紅劉兆菊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68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之戶籍地係設在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路○ 段252 巷71弄87號1 樓,居所則在桃園縣八德市○○里○○路○ 段583 巷16弄6 號,業經被告於警局詢問時陳明在卷,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憑;另本案起訴時被告並未在監在押乙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又查,被告於本案警詢時否認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本院依卷內所附資料亦無從得知被告當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地點為何,又無法證明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地點確係在新竹縣境內之查獲地點。是本案起訴時被告甲○○之住所、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均不在本院之管轄範圍內,檢察官竟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馮俊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80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