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91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612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宏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被告甲○○前曾①於民國90年間,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90年度訴字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18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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