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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9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陳健順蔡川富王子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1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明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9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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