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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6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7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新竹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95號、第2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竊盜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3 月18日裁定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審判後,認被告罪證明確,而於98年5 月26日以98年度易字第7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6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