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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遲中慧黃美盈林昌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許麗美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罪,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5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調查證據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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