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號
- 被告
- 乙○○○○○○
弄5號
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13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彭凱麟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