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現於新竹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聲字第104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
現於新竹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聲字第104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