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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遲中慧黃美盈林昌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現於新竹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聲字第104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