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89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453號、99年度毒偵字第98號),經本院合併審理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9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曾①於民國95年6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10月4 日,以95年度訴字第5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於95年10月23日確定;②又於95年9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10月20日,以95年度訴字第7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於95年11月16日確定;③又於96年2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3 月27日,以96年度易字第152號、第17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嗣於96年4 月20日確定;④又於96年3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5 月30日,以96年度訴字第30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1 年2 月、8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嗣於96年6 月14日確定。復因減刑條例之施行,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30號裁定,就上開①、②、③案件之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6 月、4 月、4 月、2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就上開④案件之罪減為有期徒刑3 月、7 月、4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6年1 月29日入監執行,並於97年7 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於97年12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乙○○前於87年1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7年6 月15日,以87年度訴字第8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於87年7 月17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8 月7 日出所執行完畢,嗣經本院於87年9月2 日,以87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免刑,嗣於87年9 月21日確定。
(三)乙○○不知警惕,又於89年1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9年2 月14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43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於89年5月3 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113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於89年5 月24日入所執行強制戒治,嗣於90年4 月8 日戒治期滿出所執行完畢;同時其本次非法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亦經本院於89年7 月15日,以89年度訴字第25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嗣於89年8 月11日確定,於90年9 月14日入監執行,並於91年9 月13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
(四)乙○○竟不知警惕,又於92年7 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2年7 月31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572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於92年8 月23日入所執行強制戒治,嗣其強制戒治處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而於93年1 月9 日經檢察官指揮免予繼續執行,視為強制戒治已執行完畢(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74 號刑事判決);同時其本次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亦經本院於92年8 月11日,以92年度訴字第420 號判決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蕭汝芳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