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弄7號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
甲○○
號2樓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搶奪罪、竊盜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