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許麗美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罪,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5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調查證據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