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遲中慧黃美盈林昌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告
甲○○
原告
被告
乙○○○○○○

           弄5號

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13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彭凱麟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請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