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518 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馮俊郎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518 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032號、第5218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2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於民國98年8 月10日至98年8 月17日間某日下午3 時許,至蔡明達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街107 巷19號之住處前,乘無人注意之際,攀爬踰越上開住處2 樓房間窗戶之安全設備侵入屋內(乙○○涉犯侵入住居罪嫌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蔡明達所有之三陽牌32吋液晶電視1 台、宏碁牌筆記型電腦1 部、房屋買賣契約書、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各1 份等物。嗣經蔡明達報警處理,由警採驗現場遺留之指紋進行比對,始悉上情。

(二)乙○○另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於98年9月2 日上午9 時15分前某時許,持自備鑰匙(未扣案)至彰化縣員林鎮○○○路99號前,竊取謝宛熹所有、停放在該處、車牌號碼為4796-LF (起訴書誤載為4769-LF) 之自用小客車。嗣於98年9 月2 日晚上某時許,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路1038巷巷口時,因遇巡邏警員,遂棄車逃逸,並經警採集車內遺留之飲料吸管送DNA 鑑定,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20 條第1 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蕭汝芳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官 馮俊郎

                     書記官 蕭汝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馮俊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518 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