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5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84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2年7月31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58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於92年11月7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80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3年11月2 日戒治期滿釋放出所,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4月4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5月25日以96年度簡字第3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經同法院於96年10月4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644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甫於97年2 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28日以96年度竹北簡字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5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