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夢萍
- 選任辯護人
- 徐國禎律師
具 保 人 莊月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月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莊夢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莊月婷於民國99年12月17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因被告莊夢萍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雖經本院於101年3 月7 日合法通知具保人莊月婷應偕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及被告亦均未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第132 頁、175 頁)。又被告莊夢萍於100 年8 月31日已另案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於同年11月30日亦為本院發布通緝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附卷可參。此外,被告莊夢萍目前亦未在監在押,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