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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黃美盈蔡川富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6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金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金詳明知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倘於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將容易發生車禍而導致其他用路人死、傷之危險,竟仍於民國95年10月28日13時許,在新竹市○○街某小吃店內,飲用高粱酒半杯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況下,猶駕駛車牌號碼MXL-006 號重型機車返家。旋於同日15時50分許,行經新竹市○○路○ 段168 號前,因飲酒過量致操控車輛之能力劣於平時未飲酒時之狀況,因閃避車輛而與黃莉雯所駕駛車牌號碼MXW-971 號重型機車發生車禍,經將被告彭金詳送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急救,斯時警員徐進明據報後到醫院處理,經抽血檢驗結果,被告彭金詳血液酒精濃度達230MG/ DL ,換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5毫克,因認被告彭金詳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彭金詳業於99年7 月14日死亡等情,此有戶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新竹市香山戶政事務所函覆之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各1 份(參見99年度訴字第65號卷3 )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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