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3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23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竹北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而移送前來,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232號
上列被告因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竹北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而移送前來,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