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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95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95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宏霖

具 保 人 吳本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08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

吳本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呂宏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1月3 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吳本鈞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呂宏霖釋放。茲因該被告呂宏霖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另經本院命具保人吳本鈞偕同被告呂宏霖到庭,仍未見被告到案,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等情,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100 年2 月9 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暨送達證書、本院核發之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又被告呂宏霖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呂宏霖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吳本鈞所繳納之保證金30,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954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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