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5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承佑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恐嚇取財罪、恐嚇罪、竊盜罪、詐欺取財罪,罪嫌重大,且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於民國99年3 月17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另審酌被告所犯之前開犯行,業經本院於99年5月21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在案,而本件屬得上訴第二審之案件,亦有保全被告日後到案接受刑事執行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