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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5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承佑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恐嚇取財罪、恐嚇罪、竊盜罪、詐欺取財罪,罪嫌重大,且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於民國99年3 月17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另審酌被告所犯之前開犯行,業經本院於99年5月21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在案,而本件屬得上訴第二審之案件,亦有保全被告日後到案接受刑事執行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2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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