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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健順林哲瑜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潘雅卉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雅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潘雅卉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潘雅卉繳納保證金後(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第151 頁背面附刑保字第9900034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本院傳喚被告於99年11月9 日到庭進行準備程序,傳票於99年10月14日寄存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為寄存送達,被告卻未依期日到庭;本院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位於臺北縣樹林市○○里○○鄰○○街68號3 樓之住所執行拘提,因被告行蹤不明而拘提無著等情,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99年12月2 日北縣警樹刑字第0990038042號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在卷可稽。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是被告潘雅卉逃匿之事實,勘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