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6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金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金詳明知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倘於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將容易發生車禍而導致其他用路人死、傷之危險,竟仍於民國95年10月28日13時許,在新竹市○○街某小吃店內,飲用高粱酒半杯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況下,猶駕駛車牌號碼MXL-006 號重型機車返家。旋於同日15時50分許,行經新竹市○○路○ 段168 號前,因飲酒過量致操控車輛之能力劣於平時未飲酒時之狀況,因閃避車輛而與黃莉雯所駕駛車牌號碼MXW-971 號重型機車發生車禍,經將被告彭金詳送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急救,斯時警員徐進明據報後到醫院處理,經抽血檢驗結果,被告彭金詳血液酒精濃度達230MG/ DL ,換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5毫克,因認被告彭金詳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彭金詳業於99年7 月14日死亡等情,此有戶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新竹市香山戶政事務所函覆之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各1 份(參見99年度訴字第65號卷3 )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