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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5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97號

債權人
陳彩卿

姚進春

巷82弄3號

姚進福

周玉蓮

林陳錦蓮

陳彥銘

33號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彭靜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林陳錦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59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