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90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903號
- 債權人
- 周麗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郝金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903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郝金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