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3號
- 上訴人
- 藝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春菊
- 送達代收人
- 黃雅純
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市警察局100 年建字第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712,1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5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3號
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市警察局100 年建字第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712,1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5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