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9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99號
- 原告
- 李玉如
- 原告
- 吳貴春
- 原告
- 林振興
- 原告
- 呂明壽
- 原告
- 張庭忠
- 原告
- 陳英彥
- 原告
- 葉易奇
- 原告
- 彭木枝
- 原告
- 陳依綾
- 原告
- 李泗茂
- 原告
- 趙瑞鳳
- 原告
- 李建村
- 原告
- 彭恆毅
- 原告
- 劉學明
- 原告
- 戴秀鑾
- 原告
- 葉芷均即葉小娜
- 原告
- 李照
- 原告
- 陳怡均
- 原告
- 三仁宗
- 原告
- 三秀鈴
- 原告
- 李翠英
- 原告
- 吳素美
- 原告
- 前列二十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孫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李玉如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原告吳貴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原告林振興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原告呂明壽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
捌元。
原告張庭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
原告陳英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玖萬肆仟陸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
佰元。
原告葉易奇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叁拾壹萬零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
元。
原告彭木枝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
拾壹元。
原告陳依綾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伍拾叁萬肆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
佰肆拾元。
原告李泗茂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捌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
原告趙瑞鳳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
原告李建村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伍拾叁萬肆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
佰肆拾元。
原告彭恆毅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
原告劉學明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捌拾伍萬壹仟柒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
佰陸拾元。
原告戴秀鑾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
原告葉芷均即葉小娜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零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
肆佰貳拾元。
原告李照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柒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
原告陳怡均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伍拾叁萬肆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
佰肆拾元。
原告三仁宗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
陸拾元。
原告三秀鈴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陸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
原告李翠英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
佰叁拾元。
原告吳素美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
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