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3號

確認財團董事行為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榮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傑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光華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53 號請求宣告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3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財團董事行為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