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4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吳石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敏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3,712,200 元,反訴部分為新臺幣11,562,89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742元、新臺幣170,724 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7,4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