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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訴訟代理人
郭思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文義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勞訴字第1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5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