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介
- 訴訟代理人
- 郭思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文義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勞訴字第1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5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