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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小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呂靜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柒萬叁仟玖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叁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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