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1號
- 上訴人
- 陳美玉
- 被上訴人
- 林昭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昭宏間因本院100 年重訴字第7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昭宏間因本院100 年重訴字第7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