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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1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10號

聲請人
崧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濱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發票人為何?(原聲請狀所載發票人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10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