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60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600號
- 聲請人
- 鄧竹芸
- 法定代理人
- 鄧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徐熊汾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0 年8 月3 日死亡,聲請人聲明不願拋棄繼承權,檢附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書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甚明。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鄧竹芸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本院於100年9 月9 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人收受送達後迄今逾期未為補正,且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鄧淑芬於100 年9 月15日來電向本院書記官表示無意提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可能是律師搞錯了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1 紙在卷可稽,是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