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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0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309號

反訴原告
吳石松

上列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林榮輝、潘敏等人所提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陸萬貳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捌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09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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