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309號
- 反訴原告
- 吳石松
上列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林榮輝、潘敏等人所提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陸萬貳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捌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309號
上列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林榮輝、潘敏等人所提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陸萬貳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捌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