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 劉駿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曜營造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9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218,0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