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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99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告
李玉如
原告
吳貴春
原告
林振興
原告
呂明壽
原告
張庭忠
原告
陳英彥
原告
葉易奇
原告
彭木枝
原告
陳依綾
原告
李泗茂
原告
趙瑞鳳
原告
李建村
原告
彭恆毅
原告
劉學明
原告
戴秀鑾
原告
葉芷均即葉小娜
原告
李照
原告
陳怡均
原告
三仁宗
原告
三秀鈴
原告
李翠英
原告
吳素美
原告
前列二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李玉如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原告吳貴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原告林振興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原告呂明壽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

捌元。

原告張庭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

原告陳英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玖萬肆仟陸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

佰元。

原告葉易奇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叁拾壹萬零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

元。

原告彭木枝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

拾壹元。

原告陳依綾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伍拾叁萬肆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

佰肆拾元。

原告李泗茂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捌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

原告趙瑞鳳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

原告李建村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伍拾叁萬肆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

佰肆拾元。

原告彭恆毅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

原告劉學明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捌拾伍萬壹仟柒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

佰陸拾元。

原告戴秀鑾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

原告葉芷均即葉小娜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零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

肆佰貳拾元。

原告李照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柒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

原告陳怡均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伍拾叁萬肆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

佰肆拾元。

原告三仁宗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

陸拾元。

原告三秀鈴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陸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

原告李翠英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

佰叁拾元。

原告吳素美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

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9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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