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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2號

移交公司印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2號

上訴人
陳銘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南工業原料有限公司因100 年訴字第372 號移交公司印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有關1569-YU 號自小客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1,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另其餘上訴部分係屬因非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上訴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2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移交公司印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