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榮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柏傑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光華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53 號請求宣告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