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明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訴訟代理人 郭思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文義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勞訴字第1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5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