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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第三人撤銷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告
陳鍾永妹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告
李魏勤
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
被告
李盛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及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付與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付與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中所指支付命令為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支付命令,從而前開判決主文第一項就該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所載時間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撤銷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