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戴俊萍
戴聰益
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貹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116 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戴聰益
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貹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116 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