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小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呂靜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柒萬叁仟玖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叁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