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彭俊霖
- 上訴人
- 樓
- 送達代收人
- 任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明桂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1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08,2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明桂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1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08,2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