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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小字第24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小字第248號

原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被告
莊昱為即莊冠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小字第248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