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小字第2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小字第248號
- 原告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怡慧
- 訴訟代理人
- 林鉦偉
- 被告
- 莊昱為即莊冠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小字第24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