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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6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6號

上訴人
林世芳
送達代收人
錢裕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美生活家管理委員會因101 年度訴字第176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1,9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