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2號
- 原告
- 盛虹建設有限公司
-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 沈福勝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林盛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彩又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淑美律師
- 複代理人
- 耿淑穎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抗字第593號裁定核定確定為為新台幣捌仟零貳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拾壹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零伍拾陸元(原繳納新台幣貳拾叁萬肆仟貳佰元,嗣退費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肆元),尚欠新台幣肆拾捌萬肆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