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3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364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玉瓊、劉素瓊、劉廖錠、劉榮毅、劉榮焚、

劉榮駿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劉榮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36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