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6號
- 上訴人
- 林世芳
- 送達代收人
- 錢裕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美生活家管理委員會因101 年度訴字第176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1,9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美生活家管理委員會因101 年度訴字第176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1,9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