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7號
- 上訴人
- 周佩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相台即李相台診所、葉佩鷺、王坤鐘因101 年度訴字第40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有關財產權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另就非財產權部分,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17,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