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4號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4號

抗告人
鄭伯虎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家銘等人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14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5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4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