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4號
- 抗告人
- 鄭伯虎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家銘等人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14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5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家銘等人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14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5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