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4號
- 上訴人
- 楊淑貴
上列上訴人與比佛利大山莊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64 號給付公共工程基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9,6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4號
上列上訴人與比佛利大山莊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64 號給付公共工程基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9,6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