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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4號

給付公共工程基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4號

上訴人
楊淑貴

上列上訴人與比佛利大山莊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64 號給付公共工程基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9,6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4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公共工程基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